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6号
你们为朱某甲、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因不服本院(2013)汴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以二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被害人重伤不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申诉称,被害人故意寻衅滋事,朱某甲、李某某系被迫进行防卫,被害人的重伤伤情鉴定意见不真实。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丙在有争议的宅基地上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进行厮打,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你们申诉称伤情鉴定不真实,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