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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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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行贿罪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2号 文某某: 你因行贿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1)汴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主体认定错误,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协议书》系开封世纪行律师事务所与开封三兴印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2号

某某

你因行贿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3月4日作出的(2011)汴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主体认定错误,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协议书》系开封世纪行律师事务所与开封三兴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即使存在行贿的情况,也应是单位犯罪,本案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情况,收取风险代理费是合法的,且约定的收费条款并没有履行,给予付润超7万人民币的行为性质为个人酬谢,一、二审裁判错误,请求宣告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在将风险代理费的标准从30%提高到50%的过程中,约定给付润超代理费10%的好处,并在得到代理费后实际给付付润超7万元人民币,文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文某某的行为构成已构成行贿罪。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付润超、文某某、周银鹰的供述,风险代理协议书,银行核算表、储蓄存单等证据为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