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4号
赵某某:
你因徐某某合同诈骗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开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汴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涉案其他相关证据等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