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0号
张某乙:
你因你儿子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甲实施了殴打马某某的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张某甲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纠纷,击打马某某的头面部,致马某某重伤的事实,有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马某某的陈述、徐某和宋某某的证言及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予以证明,且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