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6号
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汴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院(2013)汴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涉案相关材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2013)汴少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