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2号
你们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张某某、陈某某夫妻与同村邻居王本同、刘某某夫妻因相邻通行权产生矛盾发生打架,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致刘某某轻伤,陈某某致王本同轻伤,张某某、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