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18号
赵清贤:
你因赵欢欢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濮中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赵欢欢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赵欢欢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赵欢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赵欢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生命、健康权利,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其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故对你主张赵欢欢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一、二审裁判认定赵欢欢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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