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20号
赵某甲:
你因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濮中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受害人构成轻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充分证明赵某丙的伤情是由赵某乙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赵某乙打伤赵某丙右手并致其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赵某丁、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濮阳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定赵某乙犯故意伤害罪,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