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00030号
你因不服本院(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对你进行讯问迳行裁定,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未开庭审理,但在2014年1月9日,二审办案法官曾在南乐县看守所对你进行讯问,二审法院经过讯问并书面审查后作出二审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张丽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有现场图、照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书予以佐证,能够证明你和徐俊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