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汴刑监字第12号
蒋某某:
你因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汴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且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伤情司法鉴定报告及涉案相关证据等在卷予以证实,且涉案相关证据已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