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号
西某乙:
你因西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以西某甲是与马某某、伍某某三人一起去找被害人协商签订合同事宜,收到被害人的钱后西某甲又主动带头将钱退给了受害人,受害人不认为西某甲是敲诈勒索,西某甲是被诱骗,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申诉西某甲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