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38号
谷某:
你因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开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施工队,强行扣押施工队三轮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封县法院认定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看“风水”花10000多元为由,阻工要求非法赔偿损失,强行扣押施工队价值4635元的三轮车,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认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为据,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谷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