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7号
郭某:
你因不服本院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8)汴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称,你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财物的行为。经查,你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供述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抢劫,并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