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4号
你因受贿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应为单位受贿罪,个人不构成受贿罪,一、二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宣告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你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并无不当。你所称的本案应为单位受贿罪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裁判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