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汴刑监字第4号
韩某某:
你因金某犯贪污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2011)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采取不给当事人开具手续,不按规定上缴查获的赌资与罚款,立假案的手段,侵吞查赌所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认定原审被告人金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调查材料及涉案相关证据等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量刑不当,二审对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正确。
本院认为,(2011)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