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33号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杞刑初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陈会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本案原审被告人高玉兰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