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1号
王某某:
你因陈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刑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对共同犯罪被告人执法尺度不一致,陈某某虽为主犯,但与他人贪污数额相同,且具有立功、退赃、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好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贪污涉案数额6.5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审综合考虑陈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及其具有立功、退赃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