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汴刑监字第3号
苗某乙:
你因苗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开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苗某甲不构成犯罪、审理程序违法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苗某甲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涉案相关材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且被告人苗某甲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该事实也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苗某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