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5号
你因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汴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被害人轻伤的证据不足,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称原判认定被害人轻伤的证据不足,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