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7号
你因不服本院(2010)汴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以你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称,被害人的死亡与你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你没有犯罪的故意,没有滥用职权。经查,你在开封市劳动教养所任职期间,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被害人发病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