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汴刑监字第1号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汴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被害人杨某乙肋骨未骨折且不构成轻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杨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