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36号
栗某某:
你因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认定事实错误、被害人的伤不是你所打的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申诉称,被害人的伤不是你所打而申诉无罪。经查,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期间有你本人的亲自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结论在卷佐证。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