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6号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无罪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