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5号
王某乙:
你对本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对被告人王某甲的量刑轻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没有法律支持,你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