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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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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申诉刑事驳回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9号 王某某: 你因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在11.28事件发生期间,未参与窑厂制止改扩建巡查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该案证据不充分、不确实,证据虚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9号

某某

你因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1)开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在11.28事件发生期间,未参与窑厂制止改扩建巡查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和该案证据不充分、不确实,证据虚假,属伪造,超20天的法定审限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申诉称在11.28事件发生期间未参与窑厂制止改扩建巡查组,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该案收案时间为2011年11月18日,结案时间为2011年12月6日,未超出法定审限。

综上,王某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