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8号
王某乙:
你因你儿子王某甲强奸、寻衅滋事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杞刑初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甲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王某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