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4号
王某:
你因犯绑架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你主观上没有绑架胡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绑架胡某的行为,应依照非法拘禁罪对你定罪并从轻处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与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胡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你申诉称你主观上没有绑架胡某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绑架胡某的行为,应依照非法拘禁罪对你定罪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