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2)汴刑监字第3号
魏某:
你因你丈夫田某某贪污、徇私枉法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以田某某的行为都是听从领导的安排,是公务行为,认定其犯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属定性错误,即使田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对田某某判刑也是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公安干警,且对于三起案件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收缴的罚款、毒资不入账,更换当事人等情节均是明知的,应当能认识到查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却还参与其中,你申诉称田某某都是听从领导安排,是公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根据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已将田某某确定为从犯,减轻处罚,本院二审判决量刑适当,你申诉称成对田某某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