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汴刑监字第6号
你因贪污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1987年1月15日作出的(1987)开法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要求纠正冤案、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各10万元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1987)开法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7467.5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上述事实有你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记账凭证、收支单据等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1987)开法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