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汴刑监字第28号
陈某乙:
你因陈某甲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汴刑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该判决认定陈某甲犯绑架罪事实不清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陈某甲为达到不让给徐某某作鉴定的不法目的,绑架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述事实有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及量刑适当,判决正确。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