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明,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12年6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2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苏汝国,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2)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明及其辩护人苏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11月10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10年年底,被告人王海明任郑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郑州市力科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商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过程中,收受该所学校李某甲所送现金50000元人民币。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海明任郑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金水大山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大山教育集团审批过程中,收受该所学校张某所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 2010年春节和2012年6月份,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董事长王某甲,为感谢时任郑州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王海明对其学校的关照,分别送给王海明2000元人民币和3000元人民币,共计5000元人民币。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后,于2012年6月19日将被告人王海明抓获。检察人员调查其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时,被告人王海明主动供述了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止到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海明家庭银行存款、理财、基金、证券、保险及收益、房产、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等资产共计5043753.4元人民币,王海明及其爱人高某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3181264.01元人民币,对差额部分1777489.39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现已追回涉案赃款1910000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海明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所犯受贿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海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海明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1777489.39元财产系合法财产。 经审理查明: 二、受贿罪 被告人王海明2009年8月18日任郑州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处长。2010年4月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更名为民办教育管理处,王海明在案发前任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一)2010年年底,被告人王海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郑州市力科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商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过程中,收受该校工作人员李某甲所送现金50000元人民币,为该校的顺利升格提供帮助。 (二)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海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金水大山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大山教育集团审批过程中,收受该校工作人员张某所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为该校的顺利升格提供帮助。 (三)2010年春节,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董事长王某甲,为感谢王海明对其学校的关照,送给王海明2000元人民币。2012年6月份,郑州市教育局评估组到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进行实验室评估的过程中,王某甲为感谢王海明对其学校的关照,送给王海明3000元人民币。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初查王海明涉嫌受贿犯罪期间,发现其家庭财产明显异常,后反贪局于2012年6月19日依法通知王海明到其院接受询问,王海明在侦查人员询问其家庭财产情况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郑州市力科职业培训学校50000元人民币、郑州大山教育集团30000元人民币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海明的供述,证明了2010年年底及2011年上半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郑州市力科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商业中等专业学校、金水大山培训学校申请升格为郑州大山教育集团审批过程中,收受力科职业培训学校工作人员李某甲所送现金50000元人民币,收受金水大山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张某所送现金30000元人民币,为该两所学校的顺利升格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和2012年6月份郑州市教育局评估组到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进行实验室评估的过程中,收受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董事长王某甲分两次送给其的共计5000元人民币感谢费。 (二)证人李某甲、张某、王某甲的证言与被告人王海明的供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三)中共郑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王海明2009年8月18日任郑州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处长,2010年4月,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更名为民办教育管理处,其在案发前任民办教育管理处处长。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办(2010)47号文件及郑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民办教育管理处的职责为拟定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撤销和更名;协同有关处室对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评估和年审。 (五)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在初查王海明涉嫌受贿犯罪期间,发现其家庭财产明显异常,后反贪局于2012年6月19日依法通知王海明到其院接受询问,王海明在侦查人员询问其家庭财产情况时,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郑州市力科职业培训学校50000元人民币、郑州大山教育集团30000元人民币和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5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受理案件及抓获经过、郑州市商业中等专业学校及郑州大山教育集团申报材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2年6月1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对被告人王海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立案侦查后,先后查获被告人王海明及其妻子高某家庭银行存款、理财、基金、股票、保险及收益、房产等资产共计4636519.4元人民币;此外,根据郑州市统计局出具的郑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986年至今被告人王海明家庭共支出人民币407234元。截止到2012年6月,被告人王海明的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5043753.4元。除王海明及其爱人高某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收入人民币4046576.18元及被告人王海明受贿的85000元外,被告人王海明对差额部分人民币912177.22元不能说明来源。 现涉案赃款扣押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于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王海明的家庭总资产共计5043753.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