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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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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源,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放火罪于2005年5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源,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曾因犯放火罪于2005年5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3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源及其辩护人李明伟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康源在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66号院64号楼3单元6号的家中,因酒后闹事和家人赌气,将家中的天然气总阀打开,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要点燃天然气炸掉自己居住的楼房,导致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被告人康源案发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当日将被告人康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康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累犯,但被告人康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康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泄露天然气的行为无异议,但辩称其是想自杀,其只是说要点天然气,并不是真的想点天然气炸楼,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康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康源在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66号院64号楼3单元6号的家中,因酒后闹事和家人赌气,将家中厨房的天然气阀门打开,并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要公安人员帮忙找自己的弟弟,若公安人员不帮忙,其即点燃天然气炸掉自己居住的楼房。后导致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公安人员接110指挥中心派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康源抓获。经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康源案发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康源的供述,证明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其在家中喝完酒后将家中厨房的天然气阀门打开,并拨打110报警电话让公安人员帮忙找其弟弟,若不找其就要炸楼。一会屋内就充满了天然气味,当时其手中拿有一根未点燃的香烟,打火机在其上衣口袋内直到公安人员赶到。其居住的地方共有三个单元、楼高七层,每层三户。

二、证人寇某的证言,证明了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儿子康源喝完酒开始耍酒疯,其就下楼到门口的传达室,一会两位公安人员过来问其家的地方,说康源要点天然气炸楼,其赶紧带公安人员到家中,屋内有很浓的天然气味。公安人员问康源谁要点天然气炸楼,康源说是他,公安人员将天然气阀门关掉,将窗户打开并将康源带到派出所。其居住的地方共有三个单元、楼高七层,每层三户。康源经常喝酒,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证人蔡某的证言与证人寇某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了案发时公安人员到传达室后,其和寇某及公安人员一起到了被告人康源家中,康源家中有很浓的天然气味,康源承认要炸楼。

四、证人阳某与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证,证明了案发时间,其二人接110指令,赶到案发地点与被告人康源的母亲一起进屋,屋内天然气味很重,被告人康源在房间称自己炸楼未遂,早就不想活了,其二人遂将被告人康源抓获。

五、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听说被告人康源案发时在家准备点燃天然气炸掉自己,他平时经常喝酒,喝完酒爱闹事。

六、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了其感觉被告人康源精神不太正常,爱喝酒爱闹事。

七、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康源爱喝酒,喝完酒后爱闹事。

八、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郑八院(2013)精鉴字第22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告人康源案发时患“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九、公安人员出具的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及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工具照片,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报警服务台出具的证明,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源酒后滋事,实施泄漏家中天然气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康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康源在案发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累犯,但系限定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康源提出自己泄露天然气是想自杀,其只是说要点燃天然气炸楼但并没有真的点燃,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当庭查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有被告人康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抓获民警阳某、陈某甲的证言、证人寇某、蔡某的证言及作案工具打火机的提取经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的照片等证据,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康源在家中实施了泄露天然气,并打“110”扬言要点燃天然气炸楼的行为,天然气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对这一生活常识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仍实施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康源醉酒后在其居住密集小区的家中打开天然气阀门,扬言点燃天然气炸楼,其行为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康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康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永毅

审 判 员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