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一鸣,曾用名王纲,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车建党、李尊然,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鸣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东健、被告人王一鸣及其辩护人车建党、李尊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一鸣在本市二七区陇海路马某的私人菜馆内,经马某介绍认识了王某甲,后被告人王一鸣以给被害人王某乙、梁某的家属跑事为由,找到王某甲帮忙。王某甲将王某乙弟弟王江佐、梁某儿子梁博在中原区涉嫌强奸一案的进展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王一鸣,并为王江佐、梁某聘请了律师。被告人王一鸣以能够把事情办成为由,取得被害人王某乙、梁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梁某现金共计92.5万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警后,于2012年11月13日在本市郑东新区绿地盛原国际小区将被告人王一鸣抓获。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一鸣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一鸣对于其以帮忙跑事为由,收取被害人王某乙、梁某现金92.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该92.5万元系被害人主动送的,其将其中的30多万元给了王某甲,20多万元用于北京请专家。其和二被害人系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只是一起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一鸣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另认为王一鸣为被害人办事支出的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害人王某乙的弟弟王江佐与被害人梁某的儿子梁博因涉嫌强奸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二被害人找到何某帮忙疏通此事,何某又找到被告人王一鸣帮忙。被告人王一鸣得知此事后,在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承诺能够将王江佐和梁博释放。后被告人王一鸣以办事需要花钱为由,多次通过何某向二被害人索要钱财。从2012年6月至9月,共骗取二被害人现金92.5万元。2012年10月31日,王江佐和梁博被提起公诉。现该92.5万元除1万元用于为王江佐、梁某聘请律师外,其余赃款均被挥霍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2年4月份,其听说弟弟王江佐与同事梁博因涉嫌强奸被拘留,便联系了梁博的父亲梁某,又找人帮忙跑事。同年6月,其表哥找了一个叫何某的人帮忙,何某称认识一个叫王纲的男子,找领导能将其弟弟救出,但需花钱,其和梁某同意了,商量花费由两家平摊。此后,其和梁某按照何某的要求,先后分四次交给何某和王纲现金共计92万元,其中直接交给何某52万元,直接交给王纲40万元,自己被骗46万元。期间,王纲曾打过二张金额共计为90万元的收条,承诺近期能将其弟弟释放,但事情一直没有办成,等到10月29日,其想让王纲退钱,王纲说会想办法,但从那之后就联系不上。 2、被害人梁某陈述的案发经过与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内容一致,相互印证。另陈述,其共被骗46.5万元,其中的46万元是和王某乙一起交给何某或王纲的。另5000元,是何某称王纲要请领导吃饭,让其准备烟,其怕买到假烟,就直接给了王纲5000元。到同年10月31日,王纲给其发短信称事情办黄了,其和王某乙见了王纲一面,王纲称愿意退钱,可后来便不再见其,也不接电话,其感觉受骗,便报警了。 3、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上旬,王某乙和梁某通过他人找到其,想让其帮忙将已被刑拘的梁博和王江佐救出来,其便找到朋友王纲帮忙,王纲称通过马某介绍找了一个叫王某甲的领导帮忙,王某甲称花点钱应该可以办成。其将这个情况告诉王某乙,王某乙同意了。后按照王纲的要求,其多次找王某乙要钱,转交给王纲,先后收取王某乙和梁某现金52万元。除此之外,王某乙、梁某直接交给王纲40万元,梁某又以买烟的名义给了王纲5000元。在此期间,王纲多次承诺能把事情办成。 4、书证被告人王一鸣所写收条,证明内容与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何某的证言内容一致,相互印证。 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6月,其通过马某认识了王纲,王纲又名王一鸣,称他家亲戚王江佐和梁博因强奸被刑拘了,能否帮忙找关系活动一下,其称轮奸要加重处罚,找关系也办不成,其也找不到关系活动。后王纲提出让其帮忙打听案件的进展情况,其答应了,随后通过中原区检察院的田某询问案件进度,并把打听到的情况告诉了王纲,期间还应王纲的要求,通过田某介绍了一个律师给他,律师费及委托书是王纲交给他的。同年10月底,案件起诉后,其没有再过问此事。其没有收过王纲的现金,也没有答应帮王纲找关系让犯罪嫌疑人释放。 6、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2年6月,王纲称他家亲戚因强奸被刑拘,后通过其找到王某甲,想把人弄出来,王某甲称人已逮捕,不可能释放,可以帮忙打听案件的进度。此后他们就一直联系,后来发生的事情其不知道,也没有收过王纲的现金。 7、证人田某证言证明,王某甲曾通过其打听过一个轮奸案件的进度,其说问情况不大合适,后应王的要求给其介绍了一个叫杨某的律师。 8、证人杨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田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其代理此案,王某甲给了1万元的代理费。 9、刑事案件委托书、委托协议证明,梁某与桑小连(王江佐的母亲)委托王一鸣办理梁博、王江佐涉嫌强奸一案,后王一鸣又委托杨某等人担任梁博、王江佐的辩护人,并支付了1万元的代理费用。 9、被告人王一鸣对其以帮助梁某、王某乙办理梁博、王江佐一事为由,收取二被害人共计92.5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10、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梁博、王江佐涉嫌强奸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被中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11、本案另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短信息截屏、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