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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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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富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91号 罪犯林富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富强抢劫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91号

罪犯林富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富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宣判后,林富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林富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韩宗显教唆林富强等人实施抢劫。2007年5月17日凌晨,由韩宗显驾车,带着林富强等人,尾随被害人谢某至开封市晋安路电业局家属院所在小区的5号楼前,将谢某劫持到车上,使用殴打、搜身、用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口和眼持刀威胁的手段抢得现金1000余元和银行卡一张,后逼迫谢某说出密码,分三次取走现金共计5000元。后四人将被害人弃至一空地,驾车逃离。韩宗显案发后退赔被害人65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林富强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取得谅解。

罪犯林富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富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富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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