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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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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峰故意杀人罪,杨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67号 罪犯杨峰,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67号

罪犯杨峰,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峰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峰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08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和同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1日22时,杨峰、韩某等人同苗金东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中致苗金东等人受轻微伤。苗金东等人遂纠集被害人李某追逐、拦截杨峰、韩某。李某堵截到杨峰、韩某后,对其进行辱骂,并用持刀砍击韩某头部,韩某持匕首捅李某数下,杨峰持刀对倒地的李某头背部砍两刀后逃离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9月至11月间,杨峰伙同他人先后在泌阳县盗窃作案三次,盗取电动车四辆,价值共计6875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杨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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