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67号 罪犯杨峰,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0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峰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08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26年11月21日止。宣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和同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1日22时,杨峰、韩某等人同苗金东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厮打,厮打中致苗金东等人受轻微伤。苗金东等人遂纠集被害人李某追逐、拦截杨峰、韩某。李某堵截到杨峰、韩某后,对其进行辱骂,并用持刀砍击韩某头部,韩某持匕首捅李某数下,杨峰持刀对倒地的李某头背部砍两刀后逃离现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9月至11月间,杨峰伙同他人先后在泌阳县盗窃作案三次,盗取电动车四辆,价值共计6875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 罪犯杨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