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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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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1号 罪犯王万新,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51号

罪犯王万新,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镇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万新分别退赔15名被害人共计34.6万元。刑期自200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王万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万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份,王万新隐瞒真相,以收购棉花为借口,在取得镇平县马庄乡姜某某等人信任后,采取给其“守信卡”升级的方法骗取贷款自用,先后骗得姜某某等15人现金共计34.6万元。案发后,王万新携款外逃,各被害人的损失均未挽回。

罪犯王万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万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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