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82号 罪犯李青园,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青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宣判后,李青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青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19日10时许,郭海娃安排李青园、张阁等人驾驶面包车去故县途中,在灵宝市西闫乡西闫街将一无名男子撞倒,致男子受伤,遂将其送到西闫乡卫生院救治,在得知该男子伤情严重需转院治疗后,商定将该男子抛弃。后李青园等人驾车将该男子拉至阳平镇文乡村黄河滩抛弃后驾车离去。次日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李青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青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青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