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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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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3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3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3年9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成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发展多人加入该组织。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以缴纳3800元费用为加入资格,普遍以每人缴纳69800元,每人发展两名下线为任务,形成金字塔状传销规模,并按照“五级三阶”层级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发展的下线达50余人,其中直接下线2人,发展层级含其本人达22级,成为“五级三阶”中的“老总”级别。其在该组织传销中实施了带下线听课、缴费、宣传该“资本运作”好处、给下线发提成等领导、协调行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也有上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家都是自愿参加的,被告人也是受害人,且受害人患有颈椎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以缴纳3800元费用为加入资格,普遍以每人缴纳69800元、发展两名下线为任务,形成金字塔状传销规模,并按照“五级三阶”层级和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赵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发展直接下线2人、间接下线达50余人。发展层级含其本人达22级,成为“五级三阶”中的“老总”级别。赵某某在该组织传销中实施了带下线听课、缴费、宣传该“资本运作”好处、给下线发提成等领导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其于2011年10月份交纳69800元加入了一个宣称只要投资69800元在二至三年能挣1040万元的项目。该项目实行“五级三阶”管理制,“五级”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实习业务员和业务员算一阶、主任和经理算一阶、老总算一阶。同时,项目要求发展两个下线才能拿提成。交过69800元后一个礼拜就返还缴款人19000元,发展一个下线提成6100多元钱,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提成2000元左右,之后越往下提成比例越低,到下线加自己达到4个人时升级为主任,到下线加上自己达29人时就可以升级当老总,当老总后就不拿提成了,每多一个下线老总拿9650元,直到下线中出现六个老总级后就自动退出项目。项目有详细的介绍,内容就是这个项目怎样好,保证赚大钱。其和其他参加人都在郑州市西史赵村租房住,不定期去各家举行六人新经会,有主持人、主讲人和四个新人,内容也就是宣讲一下这个项目。其在发展下线时,一直向下线宣传该项目很好。其发展了吴某和朱某某两个下线,每人分别交了69800元。朱某某又发展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加入,吴某发展了赵某一个下线,赵某发展了张某和李某某两个下线,张某发展了张某某和査某某两个下线,李某某又发展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加入。因不断有新人加入,其直接及间接下线总数达到约五、六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做为赵某某直接下线的事实,与赵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

2.朱某某证实,2011年10月份,赵某某向其介绍一个宣称只要投资69800元就能挣1040万元的项目,并不断带其听课,宣讲该项目的好处。项目要求发展下线人员才能分钱。其缴纳了约7万元后加入了该项目,后来通过发展下线得到35000元的返利。其上线为赵某某,下线是盛某某。盛某某的证言亦证实了其通过朱某某加入“资本运作”项目,并发展了下线宋某。

3.宋某证实,2011年12月份,其经盛某某介绍缴纳7万元参加了“资本运作”项目。该项目规定发展一个下线能提成六千元,如果下线又发展下线,其能提成一千元,下线的下线的下线加入,其能提成五千元,再往后还能提成一千元或两千元。这样不断的通过发展下线,其得到3万元左右的返利。其发展的下线是郑某某。郑某某发展了邵某甲,邵某甲发展了邵某乙和郑某某,郑某某发展了汪某某、郭某某,项目总负责人是赵某某。郑某某、邵某甲、邵某乙、郑某某、汪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与宋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4.赵某证实,其父母赵某某、吴某在郑州加入一个宣传投入69800元就能挣1040万元的组织后,也将其发展成会员,作为吴某的下线。其发展的直接下线是张某和李某某。其交完69800元后一个礼拜返还给我19000元,将张某、李某某发展成下线后,其分别获得6100元左右的提成。之后,张某和李某某分别发展了各自的下线。

5.李某某证实,2012年4月6日经吴某介绍其来到郑州加入了一个宣称投资69800元可获利1040万元的项目,项目的总负责人是赵某某。其通过老总赵某某给的账户转账七万元后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提成。其发展一个下线能提六千元,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能提一千左右。下线的下线再发展下线,其能提五千左右,再往后其还提两千元、一千元左右。其发展了陈某某、杜某某两个下线,该二人也不断发展下线。其共获得提成25000元左右。

6.杜某某证实,2012年4月27日经李某某介绍其来到郑州交纳七万元加入了一个宣称投资69800元可获利1040万元的项目,做为李某某的下线,项目的总负责人是赵某某。其通过发展下线共获得27000元的返利。其发展的下线有葛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等。胡某某、洪某某、葛某某的证言与杜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7.张某某证实,其经张某介绍到郑州参加了一个宣称投资69800元能挣1040万元的项目,并做为张某的下线。其发展了姚某某做为自己的下线,并因发展下线获得35000元的返利。姚某某的证言与张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