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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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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顺生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顺生(曾用名郭志涛),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顺生(曾用名郭志涛),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顺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顺生及其辩护人王京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郭顺生自称是国资委领导,在明知没有能力为被害人任某调动工作的情况下谎称其可以帮助任某解决副处级问题,先后骗取任某60万元。其中,2012年10月29日,任某向证人刘某汇款5万元,刘某收到该款后转交郭顺生;2012年11月份任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淮宾馆316房间交给郭顺生5万元现金;2012年12月份任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9房间郭顺生的租房处交给郭顺生20万元现金;2013年1月份任某在漯河市五一路新悦宾馆交给郭顺生30万元现金。现赃款未能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郭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郭顺生辩解称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其收取的金钱全是刘某转交给其,且部分用于向王某请客送礼以办理任某工作升迁事宜,花费约十几万元并声称有证人郭某、许某等人证明。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郭顺生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郭顺生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底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郭顺生在明知没有能力为被害人任某调动工作并解决副处级的情况下,虚构能够帮助任某解决工作问题的事实对被害人任某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任某向证人刘某汇款人民币5万元,刘某收到该款后转交郭顺生;2012年11月份,任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淮宾馆316房间交给郭顺生人民币5万元;2012年12月份,任某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31幢2429房间郭顺生的租房处交给郭顺生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月份,任某在漯河市五一路新悦宾馆交给郭顺生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郭顺生先后共骗取任某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初,其通过刘某介绍认识自称是国资委领导的郭志涛(即被告人郭顺生),并让郭顺生帮忙其调动工作并解决副处级的事情。刘某称郭顺生说办理工作调动和升迁的事情需要60万,并要求其先提供5万元保证金。2012年10月29日,其在郑州市黄河南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工商银行向刘某提供的账号汇了5万(户主刘某,卡号622202020403023943067)。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称郭顺生来郑州办事住在金水区东明路的黄淮宾馆,让其准备十几万元现金过去。其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带了5万元钱来到黄淮宾馆郭顺生的房间送给郭顺生。郭顺生说其升职的事情已经找中组部巡视员王某向省委组织部长说好了,年底前能到位。郭顺生还说有三种选择,河南省交通厅副处长、中牟县副县长、上街区副区长。2012年11月底的一天,其与家人前往北京,由刘某带着来到郭顺生的办公室。郭顺生承诺事情百分百能办成,其当场交给郭顺生20万现金。几天后,刘某给其打电话,称郭顺生在漯河,让其到漯河把剩下的30万给郭顺生,让郭顺生抓紧时间把调动工作的事情办了。其与其爱人来到指定地点交给郭顺生30万现金,当时刘某、郭顺生、郭顺生的老婆、其爱人雷素萍在场。因为郭顺生老婆生病,其又给了郭顺生老婆1万元。2013年4月30日,郭顺生给其打电话,称和中组部的领导王某在漯河办事,让其过去见面。2013年5月1日,其与家人来到漯河与郭顺生和王某见面。但是王某表示不知道其基本情况,也没有提出让其和省组织部长见面的事。其家人第二天与王某联系,王某称郭顺生没有找他办事,他也没有收过郭顺生一分钱。其感到被骗,多次联系郭顺生要求退钱,郭顺生以种种理由推脱。

2.证人雷某的证言,2012年10月份初,其在北京认识了刘某和王某并互相留了电话。刘某称认识很多人,有什么事情可以和他联系。其就将弟弟任某一直想解决副处级的事情向刘某说了。刘某称事情肯定能办成,并让任某到北京让领导看看简历。其就让任某和其妹妹雷素萍一起到北京找刘某。其后来听说刘某要了5万元保证金。2012年11月底其妹妹雷素萍又说刘某让到北京给别人送20万元。其便和雷素萍、任某一起来到北京找到刘某。刘某称自己和王某不熟悉,通过郭主任(即郭顺生)联系王某肯定能将任某的事情办好。刘某领着其三人来到挂国资委牌子的地方找到郭主任。其在楼下等,任某、雷素萍和刘某上去见郭主任将20万交给了郭主任。2013年5月1日,雷素萍说王某来漯河了,事情一直没有办,让其问问王某怎么回事。其和王某联系后得知郭顺生根本没有向王某送一分钱,没有找王某办理任某工作的事情。其便联系郭顺生要求退钱,郭顺生一直推脱不退。

3.证人刘某证言,2012年10月份,雷某让其帮忙解决任某副处级的问题。其后来与郭顺生在一起时谈起了这个事情,郭顺生称老乡王某在中组部能解决这个问题。郭顺生称需要60万元,并先交5万元定金。其就通知任某到北京交了简历,并告诉任某先交5万元定金的事情。任某回到郑州后向其工商银行卡上汇款5万元。其将该5万元转交给了郭顺生。2012年11月份,郭顺生给其联系称回河南了住在郑州市东明路黄淮宾馆,并让其通知任某到宾馆见面。郭顺生在宾馆内对其和任某说工作的事情没有问题,中组部的王某已经和河南省委组织部长说过了,很快能办好。郭顺生还让任某再提供5万元急用。任某于第二天上午到宾馆交给郭顺生5万元钱。2012年12月初的一天,雷某领着任某、任某老婆雷素萍来到北京。其领着任某、雷素萍到郭顺生位于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2号楼的办公室交给郭顺生20万元钱。2013年1月份的一天,郭顺生老婆有××。其通知任某去看望表示心意。任某后来告诉其在漯河又送给郭顺生30万元。因为郭顺生在任某将钱凑齐后仍然没有将事情办好,其就开始催郭顺生,并问到底找谁办理的这件事。郭顺生一直没有回答,其就和王某联系询问事情办得如何了。王某却说郭顺生没有找他办这件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