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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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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青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智青,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智青,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智青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智青及其辩护人杨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智青伙同宋艳飞、纪涛涛、张现法(三人均已判处刑罚)、张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二七路“大商商场”购买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使用空白卡将购物卡内信息进行复制,然后将买来的购物卡卖给商场附近专门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再使用复制卡到开封、许昌、新乡等地购买黄金,造成被害人回某的购物卡作废。

其中被告人薛智青等人诈骗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工四街交叉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胡某人民币59800元,诈骗郑州市金水区工四街与管城后街西北角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陈某、周某夫妇人民币41400元,诈骗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新华书店西邻商店内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42276.332元,诈骗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人民路口“合记烩面”门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7000元,诈骗郑州市人民路与管城后街交叉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1970元,合计诈骗人民币482446.332元。现其同案犯已退回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智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薛智青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薛智青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还部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薛智青与宋艳飞、纪涛涛、张现法(三人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处刑罚)、张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二七路“大商商场”购买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并使用空白卡将购物卡内信息复制,然后将被复制过的购物卡卖给商场附近专门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再使用复制卡到开封、许昌、新乡等地购买黄金,造成被害人回某的购物卡作废。

被告人薛智青等人使用上述方法骗取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工四街交叉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胡某人民币59800元、骗取郑州市金水区工四街与管城后街西北角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陈某、周某夫妇人民币41400元、骗取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新华书店西邻商店内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42276.332元、骗取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人民路口“合记烩面”门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7000元、骗取在郑州市人民路与管城后街交叉口回某购物卡的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5197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482446.332元。被告人薛智青分得赃款人民币30000元。现同案犯宋艳飞、纪涛涛、张宪法已退回赃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薛智青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还赃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5日,其在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新华书店西邻商店内以九三五折一张的价格向一男子收购面值5000元的大商购物卡30张。9月6日,其又从一男子那以同样的折价收购了面值5000元的大商购物卡13张。9月8日,其发现收购的购物卡内的钱已经被人消费掉遂报警。

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工四街交叉口经营的烟酒店内以九二折的价格向一男子回某了面值5000元大商购物卡的13张。其后来听说有人收到虚假购物卡,遂到大商集团总店核查自己收购的购物卡,发现其所购买的13张购物卡内已经没有钱了。

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郑州市工四街与管城后街西北角的收卡处收过三次购物卡。第一次购买了9200元的卡;第二次以九二折收购了面值5000元的大商购物卡12张;第三次以九二折从一个男子那收购了面值5000元的大商购物卡12张。其后来对回某的购物卡比较怀疑,在检查回某的购物卡金额时,发现一些卡已经没钱了。证人周某(系陈某丈夫)对陈某购买购物卡并被骗的事实予以证实。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5日17时许,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与人民路口合记烩面隔壁的小房子内收购购物卡时,一个男子向其出售面值5000元的大商购物卡。其确认卡内有钱后,以九二折的价格向该男子回某27张。后来,一女顾客发现从其处购买的购物卡卡内无钱,其去查询后,发现剩余的卡内余额都为零。

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5日左右,其在郑州市人民路与管城后街口东南角分三次以九一五折的价格向一男子一共收购了大商购物卡36张。9月9日上午,其一个回某购物卡的朋友称收购了面值5000元的大商集团的假购物卡。其随即赶到大商集团金博大店查询发现卡内已经没有钱了。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民警来到其位于河南安阳县崔家桥乡薛庄村60号家中找薛智青,并向其家人告知了薛智青利用购物卡诈骗的事情。其当时和薛智青联系,但后来一直未联系上。2014年7月份,其哥哥联系上薛智青,家人就劝他自首,把知道的事情交代清楚。薛智青回家中后,其便陪薛智青一起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

7.涉案的大商购物卡被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有扣押物品清单和购物卡照片在卷予以证实。

8.同案被告人宋艳飞、纪涛涛、张现法指认被告人薛智青系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人;被害人胡某指认被告人薛智青是卖给其大商购物卡的人,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在卷佐证。

9.被告人薛智青等人用于复制购物卡的打码机、烫金机、电脑灯做案工具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有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在卷佐证。

10.大商商场联系单及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薛智青及宋艳飞、张现法、张杰(均另案处理)向大商集团购卡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