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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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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胜诈骗罪,魏纪胜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6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纪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200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6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纪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200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2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3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2013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峰,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纪胜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纪胜及其辩护人王锋、被害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一、诈骗的事实:

2010年初至2012年初期间,被告人魏纪胜向被害人郭某虚构其已经承包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新盖病房大楼的主体防水工程,欺骗被害人投资,以此为由诈骗郭某人民币61万元。被告人魏纪胜多次向郭某虚构认识河南省卫生厅常务副厅长,能够安排毕业学生进入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以此为由诈骗郭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魏纪胜向郭某虚构认识河南省胸科医院的院长,以能够帮忙买到胸科医院的门面房为由诈骗郭某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底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魏纪胜向被害人樊某虚构其认识河南省纪委书记的秘书,以能帮忙揽到相关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樊某人民币82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魏纪胜向被害人管某虚构其认识河南省委副书记的秘书,并和省人民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关系很熟,以能揽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新盖病房大楼的相关工程为由诈骗管某人民币3万元。后于2012年8月份归还管某人民币2万元。

二、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魏纪胜冒充河南省委副书记的秘书向二七区区长王某发短信招揽相关工程。

2012年三四月份,被告人魏纪胜冒充河南省委副书记的秘书分别向河南省人民医院院长马某某、河南省肿瘤医院院长袁某某、河南省胸科医院院长苑某等打电话发短信招揽相关装修生意。

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魏纪胜冒充河南省卫生厅厅长的秘书向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长雷某打电话、发短信安排工作。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魏纪胜冒充河南省纪委书记的秘书分别向郑州市卫生局局长顾某某、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郑某打电话以招揽相关工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魏纪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魏纪胜的招摇撞骗行为系未遂。

被告人魏纪胜对起诉书指控的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只是借款并有借条为证,不是诈骗。

其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称被告人魏纪胜的行为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为了给被害人跑成工程,确实有冒充领导的事实,但是和诈骗罪不能混为一体,不能证明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对于诈骗罪的证据都是单一的证据,没有很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诈骗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一)2010年初至2012年初期间,被告人魏纪胜虚构其已经承包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的新盖病房大楼的主体防水工程向被害人郭某骗取投资,诈骗郭某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魏纪胜虚构认识河南省卫生厅常务副厅长,能够安排毕业学生进入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的事实,诈骗郭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魏纪胜向郭某虚构认识河南省胸科医院的院长苑某,以能够帮忙买到胸科医院的门面房为由诈骗郭某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某陈述:其于2010年元月份认识了魏纪胜。魏纪胜自称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已经承包了省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主体的防水工程。魏纪胜称该工程能赚几百万元,但现在没有钱进场开工,愿意与其合作共同将工程做起来,由其提供资金,魏纪胜找工人具体干活,工程结束后利润平分。当时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部主体楼确实在建设,正在开挖地基。魏纪胜领其到工地指着地基大坑称承包的就是这个楼的防水工程。当时魏纪胜戴着安全帽指挥着两个工人干活。其相信了魏纪胜的说法,就陆续给了魏纪胜60万元现金用于购买材料干工程。期间,魏纪胜称认识省卫生厅常务副厅长,可以安排人到省人民医院上班。其就通过魏纪胜安排徐某等人到省医上班。魏纪胜以办事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从其处拿走30万元用于为徐某等人安排工作。当时,河南省胸科医院正在盖门面房,其朋友冯国威想购买胸科医院的门面房但又担心买不到。其就介绍魏纪胜找卫生厅常务副厅长帮忙。魏纪胜称认识胸科医院的院长苑某,再让卫生厅常务副厅长打招呼,买门面房不成问题。2011年3月份其将冯国威提供的6万元现金交给了魏纪胜用于帮忙购买门面房。后来,魏纪胜又要一些钱。2012年10月份,魏纪胜许诺安排学生上班的事情及购买门面房的事情都没有办成,且其发现魏纪胜并没有承接省医住院楼防水工程,遂要求魏纪胜还钱。魏纪胜给其打了欠条,约定2013年3月份还款40万元,4月份再还51万元,但一直没有归还。2013年4月下旬,魏纪胜的手机也打不通了。其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徐某证实,其于2010年8月份从河南新乡医学院研究生毕业,后通过河南省人民医院的郭某认识了魏纪胜。魏纪胜称认识卫生厅的领导,可以解决其工作问题并让其提供7万元钱。其就通过郭某交给魏纪胜7万元。其等了几个月后一直没有消息,郭某也不断向魏纪胜询问其工作的情况。魏纪胜每次都说正在找河南省卫生厅的常务副厅长办理,让再等等。2012年春节后,其见魏纪胜还没有将事情办成就让郭某向魏纪胜要钱。魏纪胜也一直说将钱归还,但一直没有归还。

3.证人朱某的证言,2010年春天时,其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担任副院长,主抓医院的基建工作。当时医院的住院部大楼的地基已经开挖,一个男子来到其办公室自称是河南省政协主席的外甥,想承包住院楼的防水防腐工程。其告诉对方住院楼的工程全部给了中建八局一公司,其说了不算。那名男子走了之后,其再也没有见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