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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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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倍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0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四倍(曾用名王英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刑初字第10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四倍(曾用名王英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建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四倍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四倍及其辩护人陈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王四倍化名王英杰,在“某某”网站上注册虚假个人信息,隐瞒已婚的事实,谎称自己未婚且高薪,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不开、房租到期等借口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14500元。

2012年6月,被告人王四倍化名王英杰,在某某网站上隐瞒两次离异的事实,虚构留学经历与公务员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1300元。

被告人王四倍共计骗取两被害人19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四倍的妹妹王某乙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4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四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四倍对其诈骗二被害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过多,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王四倍借钱是为弥补工程款的不足,且已向张某某归还了4万元,故王四倍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四倍化名王英杰于2011年7月份在“某某”网站上注册虚假个人信息,谎称未婚且高薪,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后王四倍以做生意周转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2011年7月份,其通过“某某”网站认识了网名叫“为明天而爱”的王四倍。王四倍自称王英杰,未婚,是一名公务员正停薪留职在郑州做生意。其与王四倍在网上交往一段时间后开始见面交往。2011年8月22日至11月3日,王四倍以工地缺钱周转、看望朋友等各种理由向其借钱十万余元。后来其要求王四倍还款时,王四倍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2.经被害人王某甲辨认,被告人王四倍为自称王英杰并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3.被告人王四倍离婚后于2010年12月31日与何某某在河南省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有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

4.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四倍的聊天记录证实,在王某甲要求王四倍归还资金时,王四倍承认的数额为100000元。

5.被告人王四倍的供述,其与王某甲于2011年夏天通过某某网认识。其自称未婚,月薪二万元。其和王某甲交往后,以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多次向王某甲借钱。后来王某甲要求其还钱,其一直没有归还。

二、2012年6月,王四倍化名王英杰,在“某某”网站上隐瞒两次离异的事实,虚构留学经历与公务员的身份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4500元。案发后,王四倍家属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其与王四倍在2012年6月份通过某某网站结识。王四倍自称王英杰,是一名公务员现兼职做建筑公司,还说想和其结婚过日子。2012年7月份,王四倍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其借款共计数万元。2012年9月份,王四倍在其强烈要求下归还了5500元。之后,因王四倍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其遂于2012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1月底,其到河南省新安县王四倍的老家,将王四倍诈骗其钱财的事情告诉了王四倍的母亲,王四倍的妹妹于2012年11月29日替王四倍归还了40000元。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其接到一个电话称其哥哥王四倍欠张某某钱一直不还,现在张某某就在其老家。其与王四倍联系后,得知王四倍确实欠张某某几万元。其遂与张某某联系,帮助王四倍先归还部分欠款。约一个星期后,其将40000元打入张某某的帐户内。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其姐姐李某某在郑州市某某区某某大厦某单元某层某号有套房屋交由其管理。2012年6月14日其将该套房子出租给王四倍。王四倍租房时自称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租房子是为了开公司。租金收据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亦证实了姜某某的证言。

4.经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王四倍为自称王英杰并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有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5.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王四倍的短信联系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四倍一直找理由推脱拒不还钱。

6.被告人王四倍再婚后又于2012年3月5日离婚,有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在卷佐证。

7.被告人王四倍的供述,其通过网络于2012年6月份认识了张某某。其自称是公务员,毕业于北京陆航军事学院。其和张某某交往后以为公司交房租、钱供应商货款等理由向张某某借款60000元。后张某某要求还钱,其归还了5500元。张某某又向其家人索要,其妹妹王某乙向张某某归还了几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四倍在网上注册的交友信息中自称未婚,系公务员,毕业于北京陆航军事学院、硕士、有车有房、月薪2万元以上,有网上交友信息照片在卷佐证。

2.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四倍于2013年3月6日22时许在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被民警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四倍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四倍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四倍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王四倍虚构个人信息与被害人交往,编造各种理由从被害人处取得资金后,在被害人要求归还时故意推脱,拒不归还,王四倍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