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祖功勋,男,汉族,1987年01月30日出生。2009年8月25日因诈骗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星,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3)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祖功勋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4年1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祖功勋及其辩护人陈明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祖功勋见被害人张某某有意购买其租赁的雪佛兰克鲁兹(车牌号:豫AXXXXX)汽车,便谎称该车为其朋友所有,可以帮助协调购车。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间,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门口,被告人祖功勋以预收购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93000元,并将赃款用于消费。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祖功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祖功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理由是:被告人祖功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与张某某之间系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祖功勋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租赁的雪佛兰克鲁兹汽车(车牌号:豫AXXXXX)系朋友所有,且朋友现委托其将该车出售。张某某遂有意购买该雪佛兰克鲁兹汽车。201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祖功勋以预收购车款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门口等处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93000元。之后,祖功勋失去联系。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且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0年1月份前后,祖功勋称受朋友委托准备出卖一辆雪佛兰汽车,如其欲购买可以将手续为其办好。其看过车后知道车主叫刘某,当时感觉车还好遂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约一个星期后,其在郑汴路与建业路交叉口的交通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了祖功勋。祖功勋称几天内将手续办好后就交付汽车。但是手续一直没有办好,祖功勋反而不断催促其交付剩余的车钱。其从2010年1月份至6月份陆陆续续交给祖功勋共计80000元购车款,其中10000元还是其向朋友王某某借的。因祖功勋一直没有交付汽车,其不放心让祖功勋给其打了一张欠80000元的欠条。之后,祖功勋称汽车坏了需向其借13000元维修款。其就借给祖功勋13000元,没有让祖功勋打借条。2010年8月份左右,其开始联系不上祖功勋。其后来联系到车主刘某,才知该车是祖功勋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和张某某是朋友关系,生意上经常有合作。张某某于2010年6月份左右向其借10000元,称要提一辆车。因平常关系比较好,其就借给张某某10000元,并没有让张某某打借条。 3.证人祖某某的证言,2010年9月份,张某某到其家中称其儿子祖功勋以卖车为名从张某某处先后拿走93000元钱,但是一直没有将车交给张某某,且人也联系不上。祖功勋曾从租赁公司租过一辆黑色雪佛兰汽车,后来将车开坏了送到汽修厂维修。租赁公司支付了几万元维修费后一直寻找祖功勋。有一次祖功勋开着其名下的宝马车被租赁公司发现后,将宝马车扣留。之后,祖功勋就不见了。 4.证人刘某的证言,2009年10月份左右,其将名下的豫AXXXXX雪弗兰轿车挂靠到租赁公司,定期收取租金。2010年2月份左右,其得知车被一个叫祖功勋的男子租走了。祖功勋后来将车开坏,放在某某路4S店修理。但祖功勋一直不给4S店交钱,4S店也不让提车。其和租赁公司的人曾到祖功勋家里交涉,正好碰到一名男子。那名男子称祖功勋欲将一辆雪佛兰汽车出售给该男子,并从该男子处拿走约10万元钱,但车辆一直没有交付。其才知祖功勋将其雪佛兰汽车出卖了,但一直没有办成手续。证人贾贺的证言及挂靠车辆协议亦证实了刘某将豫AXXXXX雪佛兰克鲁兹汽车挂靠租赁公司的事实。 5.被害人张某某出具了被告人祖功勋于2010年6月5日打的欠条,证明祖功勋于2010年6月5日前曾从张某某处拿走8万元的事实。 6.案发后,已向张某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有收条、谅解书在卷佐证。 7.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祖功勋于2013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穗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3年7月16日移交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祖功勋系成年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9.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祖功勋于2010年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 10.被告人祖功勋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09年11月份,其租赁了一辆雪弗兰克鲁兹牌汽车。2010年1月份,其因急用钱向张某某借了两万多元钱。后来,其得知张某某有意10万元以内购买其开的雪弗兰汽车。其因急用钱,遂想以卖车的名义从张某某处拿点钱花花。其告知张某某会说服朋友卖车并让张某某先拿点钱给朋友。于是,张某某陆陆续续给其约9万多元,基本上都是在XXXX花园东门或者西门给的钱,且全部被其消费完毕。因一直没有给张某某交付汽车手续,其给张某某打了一张借条后不再见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功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祖功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祖功勋与被害人张某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祖功勋将租赁的汽车虚构为其朋友所有,且编造朋友委托其卖车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金钱,予以挥霍。在张某某催要汽车的情况下,为张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失去联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祖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祖功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