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振毅,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受贿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4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武文举,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郑刑二管字第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管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毅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毅及其辩护人武文举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2013年8月16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电力设计图审核方面予以照顾,于2007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爱人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明知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的电力设备需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验收的情况下,于2007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乙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明知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接的红河瀛园小区电力安装工程图纸需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验收的情况下,于2009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戴某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嘉祥电气有限公司承接的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电力配电工程中予以照顾,于2009年5、6月份,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罗某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国能电气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河南省电力工业学校配电工程中予以照顾,于2009年12月份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袁某价值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 六、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报装业务管理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卫辉市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郑州森耐家具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安装工程报装审批过程中予以照顾,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驻郑州办事处负责人刘某价值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 七、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报装业务管理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大河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接的万龙园电力安装工程图纸审核、九龙城龙栖尚都小区电力安装工程中予以关照,于2009年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朱某人民币1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孙某人民币1万元。 八、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报装业务管理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郑州誉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接的正商房地产电力安装工程中予以照顾,于2012年6、7月份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2万元。 九、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智能用电班班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蓝堡湾小区和中原新城小区电力安装工程中予以照顾,于2013年春节前收受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共计价值2万元的丹尼斯购物卡4张。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3年4月12日将被告人李振毅传唤至反贪局并将其抓获。现涉案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振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振毅对起诉书指控的其收受他人财物的金额无异议,对指控的第三起、第七起、第八起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本人及其辩护人认为:1、第一起指控中的其收受李某乙送的2万元人民币,属于正常的人情交往中的馈赠,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不是受贿行为;2、第二起指控中的其收受王某乙3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给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电力设备的验收提供便利和帮助,不是受贿行为;3、第四起指控中其收受罗某的2万元人民币,未为河南嘉祥电气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不是受贿行为;4、第五起、第六起、第九起指控中的其收受袁某、刘某送的各5000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及收受韩某送的2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属于正常的人情交往中的节日馈赠,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三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不是受贿行为;5、被告人李振毅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琛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电力设计图审核方面予以照顾,于2007年的一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爱人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明知郑州郑控电气有限公司的电力设备需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验收的情况下,于2007年的一天,到该公司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临走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乙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明知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接的红河瀛园小区电力安装工程图纸需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验收的情况下,帮忙解决该电力安装工程的线路设计问题,于2009年的一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戴某人民币3万元。 四、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嘉祥电气有限公司承接的海马汽车有限公司电力配电工程中予以协调和照顾,于2009年5、6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罗某人民币2万元。 五、被告人李振毅在担任郑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室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河南国能电气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河南省电力工业学校配电工程中予以协调和照顾,于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价值5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