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3号 罪犯丁新朋,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6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新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对丁新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丁新朋在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丁新朋伙同他人等人分别窜至社旗县朱集镇、郝寨镇等地采用翻墙入院、撬开大门等方式进入别人家盗窃作案14起,盗取机动三轮6辆、四轮拖拉机7辆、西瓜1000斤、白菜1000余斤、烟叶1200斤、摩托车一辆等物品,价值共计119569元,部分赃物变卖后分肥。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其亲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 罪犯丁新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新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新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