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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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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帅盗窃罪,王国帅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6号 罪犯王国帅,又名二帅,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因王国帅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6号

罪犯王国帅,又名二帅,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因王国帅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发现余漏罪,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濮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宣判后,王国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濮中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国帅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4月29日对王国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国帅在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份、2009年夏天某日晚,王国帅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濮阳县龙碑处,拦截过往摩托三轮车,对三轮车司机进行殴打、威胁,实施抢劫作案二起。其中,第二起抢劫作案时因车主打电话说被抢劫,王国帅等人逃窜,系未遂。劫取现金800余元及手机一部。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王国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国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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