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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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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7号 罪犯王云飞,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47号

罪犯云飞,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2)郑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云飞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云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王云飞伙同他人酒后在巩义市党校路某歌房门口,欲搭乘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张某某未停车,王云飞等人将张某某拉下出租车殴打,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四人乘另一辆出租车离去。途中,王云飞意再次殴打张某某,并让出租车司机驾车返回,回到现场后,王云飞等人再次将张某某拉下租车殴打,后逃离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谅解。

罪犯王云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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