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1号 罪犯王东兴,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东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东兴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6日12时许,王东兴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等工具,骑自行车到新郑市和庄镇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工地,将被害人张某的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板价值36630元。该犯系累犯;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罪犯王东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