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东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1号 罪犯王东兴,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01号

罪犯王东兴,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东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东兴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16日12时许,王东兴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等工具,骑自行车到新郑市和庄镇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工地,将被害人张某的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盗走。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板价值36630元。该犯系累犯;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罪犯王东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东兴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东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