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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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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自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1号 罪犯牛自发,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牛自发犯贩卖毒品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11号

罪犯牛自发,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南宛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牛自发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2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对牛自发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2年9月10日对牛自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牛自发在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牛自发与他人预谋后,从深圳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0余克欲贩卖。2008年4月28日牛自发在南阳市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卖给毛某吸食。2008年6月16日,牛自发在南阳市以500元的价格将0.6克冰毒卖给满某吸食。公安机关在牛自发住处提取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牛自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自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自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