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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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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刘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3号 罪犯牛刘运,别名牛留运、牛修勇,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163号

罪犯牛刘运,别名牛留运、牛修勇,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牛刘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牛刘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牛刘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牛刘运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至12月间,牛刘运伙同他人驾车先后在西华、项城、鹿邑、安徽亳州等地的超市、烟酒店、童装店参与盗窃6起,盗取食用油、香烟、酒、奶粉、童装等物品,价值共计117504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系累犯。2009年10月5日缴纳罚金10000元。

罪犯牛刘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刘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刘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